| 索引號: | gxjscykfq-2024-00081 | 發布機構: |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信息名稱: | 本溪高新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 主題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日期: | 2024-02-18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 廢止日期: | 文 號: | ||
| 關鍵詞: | |||
本溪高新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本高黨政辦發〔2023〕12號
機關各局辦、經濟運行服務中心及各國有企業:
現將《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本溪高新區黨政辦公室
2023年6月17日
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涉企營商環境投訴辦理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樹立政府良好形象,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營商環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遼寧省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涉企營商環境投訴辦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對高新區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未依法依規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或給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以電話、信函、網絡等方式,提出的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等投訴。
第三條 行政審批局為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主管部門,負責上級部門交辦、督辦投訴問題的受理轉辦、協調指導、督查督辦等工作。
第四條 管委會各部門、經濟運行中心,以及管委會下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承擔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辦理的主體責任,推動解決投訴問題,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負責。
第五條 高新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影響重大、矛盾突出的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協調調度和督查督辦。
第二章 辦理
第六條 根據各單位部門職責,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采取如下流程辦理:
(一)受理轉辦:行政審批局接到上級交辦及其他渠道接到投訴問題后,要立即登記投訴問題信息,填寫《投訴案件辦理單》,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問題轉交承辦單位辦理。對上級巡視巡查督辦、專項整治、數額較大的重點投訴問題,行政審批局在轉辦案件同時,向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報告。
(二)承辦:承辦單位接到《投訴案件辦理單》,依據工作職責簽字認領后,對投訴具體內容進行核實確認,及時聯系投訴人,研究解決辦法,在規定時限內向行政審批局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三)催辦: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向行政審批局書面反饋辦理情況的,行政審批局要以《投訴案件督辦單》形式書面提醒承辦單位,同時將《投訴案件督辦單》報送承辦單位分管領導。
(四)協辦:行政審批局要積極配合承辦單位,共同推進問題化解辦結。對影響重大、矛盾突出、承辦部門難以解決的涉企營商環境投訴,由承辦單位向區營商環境領導小組提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調度研究解決。
第三章 辦結
第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訴,可視為辦結:
(一)投訴問題得到解決或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
(二)投訴問題辦理期間,投訴人就投訴問題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仲裁或進入訴訟執行程序,或公安、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介入調查的;
(三)投訴問題辦理期間,需要投訴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超過30日不予補充或不予提供,不配合投訴辦理工作的;
(四)投訴問題辦理期間,投訴人書面提出終止辦理或自愿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問題違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
第八條 對情況復雜或其他特殊原因,承辦單位不能按時反饋的投訴,應提出延期申請,并書面反饋投訴問題基本情況及延期理由,同一投訴延期申請不超過2次,累計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符合辦結條件并確認辦結的,承辦單位應當填寫《本溪市營商環境投訴辦結確認單》和辦結報告,報送行政審批局審核確認后上報市級部門。
第十條 承辦單位撰寫辦結報告應格式規范,內容詳實,表述清晰準確,處理方案切實可行,解決時限明確可循。
(一)認定投訴真實情況,說明調查核實過程及結論;
(二)說明處理意見及辦理結果,有法定依據的應標注出處;
(三)說明與投訴人溝通情況及滿意程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結投訴問題后,要將《本溪市營商環境投訴辦結確認單》、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還款協議)以及相關還款憑證、照片等依據一并報送行政審批局備案存檔。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局根據承辦單位辦理結果,通過網站、電話等渠道,向投訴人回訪辦理結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投訴問題 辦理不及時、效果不明顯的,行政審批局應當及時向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報告;情節嚴重的,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承辦單位或者責任人給予警示約談、通報批評處理。
第十四條 投訴受理部門、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高效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認真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
(一)利用職權“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難投訴人的;
(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本溪高新區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實施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