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gxjscykfq-2024-00031 | 發布機構: |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信息名稱: | 關于《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 主題分類: | 生態環境 |
| 發布日期: | 2024-05-21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 廢止日期: | 文 號: | ||
| 關鍵詞: | |||
關于《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現就《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內容向公眾征求意見,征集期為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31日(5個工作日)。
如社會各界人士對本次批復的征求意見稿有不同意見,請在2024年5月31日前以電話、信函、親訪等方式,向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反映。
聯系地址: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本溪市政府1703室)。聯系電話:45627038、1584149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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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環建表字〔2023〕34號
關于《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征求意見稿)
遼寧三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根據環評專家評審意見及技術評估報告結論,經我局2023年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制藥企業生產耗材產業化項目位于遼寧省本溪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佗大街29號,項目總投資為700萬元環保投資17萬元,環保投資占比2.4%。本項目為擴建項目,現有項目已于2012年9月取得了《遼寧三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透析產業化(本溪)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本高環字〔2012〕23號)。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利用場內現有綜合車間內部小車間,新增口罩車間、儲液袋車間、預制培養基車間以及乙醇生產車間等全封閉車間,同時新建危險品庫、危險廢物暫存間及實驗室等。項目建成后一次性醫用口罩產品產量為200萬片/a,一次性預制培養基產品300萬皿/a,一次性儲液袋產品5000只/a,乙醇消毒產品100t/a。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2021年修改單),本項目屬于“允許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后,從生態環境角度,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地點、生產規模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二、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風險防控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通過施工車輛封閉運輸并限速行駛,施工現場定期灑水抑塵,施工材料遮蓋等抑塵措施后,施工期揚塵排放濃度應滿足《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排放標準》(DB21/2642-2016)表1城市建成區濃度限值要求;項目施工期選用低噪聲機械設備,通過合理安排施工時間、車輛運輸路線,加強施工機械的維護保養,控制機動車鳴笛,施工期場界噪聲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標準限值要求;基礎工程棄土在場內就地平衡,用于綠地和道路等建設。建筑垃圾收集后送至市政部門指定地點處理;施工人員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施工期在車間內,揚塵及污染防治要求應實事求是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口罩車間、儲液袋車間以及乙醇消毒液間內產生的有機廢氣經車間空氣凈化系統的通風柜進行收集,每個通風柜內設置活性炭吸附裝置,三個車間的排風經封閉式管線匯入主排風管道中,最終經1根15m高排氣筒排放,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項目未收集到的有機廢氣經活性炭箱吸附后排放,非甲烷總烴廠界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運營期無新增勞動定員。乙醇生產用水以及預制培養基生產用水全部進入產品,無外排廢水;純水制備系統廢水經廠內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最終排入本溪市經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處理。排入市政管網的廢水排放濃度應滿足《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限值要求。
(四)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加強設備維護,通過廠房隔聲,安裝橡膠基礎減振、消聲器、隔聲罩及軟連接的方式進行降噪處理后,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要求。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控措施。項目運營期廢包裝袋、純水制備過程廢活性炭及廢離子交換樹脂由廠家回收利用,一般固廢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項目產生的檢驗廢液、實驗室清洗廢液、廢試劑瓶、廢帶蓋試管、廢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暫存于危險廢物暫存間(20m2)內,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相關要求;項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市政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六)加強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管理。項目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危廢暫存間作為重點防滲區(Mb≥6.0m,K≤1.0×10-7cm/s)。
(七)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廠內設置危險品庫圍堰、廠區事故池及污水站出口截止閥等三級防控措施。項目危險廢物暫存間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建設,做好防腐防滲措施,并設置安全標志;加強職工培訓,規范操作,定時巡檢并配備滅火器等應急救援物資;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企業正式投產前應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申請排污許可證。生產期間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總量確認書認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體系,明確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五、環境影響報告表批準后,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文件。
六、項目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
本溪市生態環境局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本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本溪市生態環境服務中心、遼寧碧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