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本溪市公安局關于依法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
二、應當實行封閉管理的機構,不落實封閉管理規定的;
三、在域外來溪通道疫情防控檢測點,拒不執行身份核查、核酸篩查、車輛檢查、中高風險地區車輛和人員勸返等防疫措施,擾亂防疫秩序的;
四、在公路、鐵路等交通站場,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公共場所,拒不執行佩戴口罩、掃碼測溫、詢問登記等防疫措施,擾亂防疫秩序的;
五、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公共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擾亂防疫秩序的;
六、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八、域外來(返)溪人員不按照規定主動向單位、社區(村)報備,不配合落實相應防疫措施的;
九、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十、拒絕配合衛健、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十一、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的;
十四、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十五、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十六、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十七、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十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經營者擅自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凍品的;
二十、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對于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嚴重擾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撥打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