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本溪高新區有關優惠政策及 實施方案的通知
根據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相關要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招商引資行為促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國辦發〔2024〕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招商引資行業促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體改〔2024〕864號)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文件要求,本溪高新區組織相關部門對近年來出臺的招商引資政策進行了梳理排查和綜合研判,經研究決定,自2024年8月1日始,對《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本高管委發〔2023〕47號)、《關于推動綠色原料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暫行)》(本高管委發〔2023〕48號)、《關于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暫行)》(本高管委發〔2023〕49號)和《本溪高新區關于盤活或并購閑置廠房、土地、品種以及停建住房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文件予以廢止。下一步,本溪高新區招商引資工作將按照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加強經濟技術合作,不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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