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本高管委發〔2023〕18號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局辦:
現將《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
2023年5月8日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技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專項是高新區財政預算安排,科技創新局與財政金融局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導性資金。
第三條 科技專項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規范管理、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科技專項支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優先支持財務管理規范,產學研緊密結合,具有較強自主研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的項目單位,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支持與科技專項相關的重點領域或行業的重大項目以及其他與我區科技事業發展有關的重大科技活動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條 科技專項支持方式主要有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及獎勵。
(一)無償資助:根據項目實施中的研究開發內容、資金投入、預期目標等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二)貸款貼息:根據項目貸款合同、銀行當期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按照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給予項目承擔單位貼息。
(三)獎勵:對已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并取得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按照有關條件規定對主要貢獻者予以獎勵。
第四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科技專項主要用于項目費及項目管理費。項目費是指項目在研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咨詢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一)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須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及設備的試制費,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而發生的費用。
(二)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三)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四)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項目研討、咨詢以及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六)勞務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咨詢專家費用。專家咨詢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相關費用,經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和財政金融局核定的重大科技活動支出及項目管理費。
項目管理費,是指管理部門為組織項目、開展評審、評估、招標、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區級項目管理費用由高新區財政金融局根據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及資金預算進行核定。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提取項目管理費用。
第五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七條 申請科技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高新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完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財務狀況和信譽良好;
(四)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點;
(五)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項目單位向高新區科技創新局申報材料,按要求進行初審,并會同財政金融局等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審。聯審通過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九條 企業科技資金的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科技資金申請表;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等(復印件);
(四)項目科技情況證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鑒定書、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證明材料等);
(五)項目資金證明材料,購買設備和技術等的合同、發票、清單、記賬憑證等,企業自有資金落實到位證明。
(六)項目貸款合同、項目貸款進賬憑證、結息單和結息匯總表、貸款發放銀行提供貸款用途說明等;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經部門聯審和管委會審批通過的項目,高新區財政金融局根據預算安排和資金計劃,按規定及時、足額將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條 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和財政金融局共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項目完成情況等方面進行考評,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年度安排財政資金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因故變更或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將剩余資金如數退回高新區管委會。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科技創新局和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