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督查《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實情況的通知
本高黨政辦發〔2017〕57號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督查《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實情況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機關各局、辦,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根據《中共本溪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委2017年11月工作要點>的通知》(本委辦發〔2017〕61號)要求,為推動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深入開展,經管委會同意,決定開展對各部門落實執行《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情況的督查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督查分為自查、督導兩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11月20日-12月5日)
12月5日前,各單位上報自查整改報告報送到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
二、督導階段(12月6日-12月15日)
營商環境領導小組組織督導組對各單位自查整改情況進行督導,督導檢查結果將納入各單位年度營商環境評議考核之中。
(聯系人:李維義,聯系電話:45858030)
附件:1.營商條例落實情況督察工作要點
2.著力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3.著力整治招商引資、市場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督查《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落實情況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機關各局、辦,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根據《中共本溪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委2017年11月工作要點>的通知》(本委辦發〔2017〕61號)要求,為推動全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深入開展,經管委會同意,決定開展對各部門落實執行《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情況的督查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督查分為自查、督導兩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11月20日-12月5日)
12月5日前,各單位上報自查整改報告報送到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
二、督導階段(12月6日-12月15日)
營商環境領導小組組織督導組對各單位自查整改情況進行督導,督導檢查結果將納入各單位年度營商環境評議考核之中。
(聯系人:李維義,聯系電話:45858030)
附件:1.營商條例落實情況督察工作要點
2.著力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3.著力整治招商引資、市場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 附件1: | ||||||||
| 營商條例落實情況督察工作要點 | ||||||||
| 序號 | 督察內容 | 需提交材料 | 督查范圍 | 備注 | ||||
| 一 | 對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情況的督查 | |||||||
| 1.著力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
1.專項整治報告; 2.對發現問題查處曝光材料。 |
組織部、綜合行政服務中心 | 詳見附件2 | |||||
| 2.著力整治招商引資、市場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 經濟發展局、綜合招商服務局、規劃建設環保局(建設) | 詳見附件3 | ||||||
| 3.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目錄及收費標準規定,額外設立收費項目及高收費行為 | 財政局 | |||||||
| 二 | 對落實《本溪市清查審批和認證暨行政收費等專項工作方案》的督查 | |||||||
| 1.是否存在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立的審批、審查事項 | 公布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收費事項清單 | 組織部、綜合行政服務中心 | ||||||
| 2.是否存在沒有法定依據的投資限制事項 | 經發局 | |||||||
| 3.是否存在沒有法定依據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 4.是否存在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立、實施或變相實施的中介服務事項 | 組織部、經發局、規劃建設環保局 | |||||||
| 5.是否存在沒有法定依據自行設立、實施或變相實施的行政收費事項 | 財政局 | |||||||
| 三 | 對落實《本溪市破除阻礙民營經濟發展準入門檻專項工作方案》的督查 | |||||||
| 1.取締規范沒有法律法規直接依據,由各級行政機關設立的限制民營企業進入的條款(包括投資項目、壟斷行業、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 |
1.制定公布企業投資負面清單; 2.圍繞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相關制度 |
經發局、規劃建設環保局、生態管理辦公室、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 | ||||||
| 2..取締規范沒有法律法規直接依據,在工程建設領域(含所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的城建和公共服務等)招投標和準入等民營企業進入限制條件 | 規劃建設環保局 | |||||||
| 3.取締規范沒有法律法規直接依據,在本溪金融領域的限制民營企業進入的條件或門檻(包括銀行、證券、擔保等金融公司的設立條件,以及相關的融資和轉貸門檻等) | 金融辦 | |||||||
| 4.取締規范沒有法律法規直接依據,在政府采購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歧視 | 財政局、綜合行政服務中心 | |||||||
| 四 | 對落實《本溪市“減證便民”專項行動方案》的督查 | |||||||
| 1.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件、證明和蓋章環節一律取消 | 發現問題及整改報告 | 各局、辦 | ||||||
| 2.能通過其他有效證照證明的事項,不得重復要求相關證明材料 | ||||||||
| 3.可通過與其他部門(單位)信息共享獲取有關信息的應由相關部門自己負責核實、打通“信息孤島”,破除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 | ||||||||
| 4.本部門(單位)或其他部門(單位)已在上一環節收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本部門(單位)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 ||||||||
| 5.探索實行由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并進行公示,辦事部門先予以辦理的辦法,并相應加強事后核查與監管,進一步減少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提高辦事效率 | ||||||||
| 五 | 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督察 | |||||||
| 1.執法部門執法計劃是否按時完成 | 自查報告 | 具有執法職能的各局、辦 | ||||||
| 2.重大事項執法是否備案 | 備案記錄 | |||||||
| 六 | 對投訴舉報情況的督察 | |||||||
| 1.投訴渠道是否暢通(投訴舉報電話設立、投訴辦理臺賬) | 投訴辦理臺賬、曝光處理材料 | 營商辦、街道辦事處 | ||||||
| 2.收到投訴舉報是否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 營商辦、街道辦事處 | |||||||
| 七 | 對窗口單位服務情況的督察 | |||||||
| 1.服務效率 | 自查報告 |
管委會綜合行政服務中心、 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 |
||||||
| 2.服務質量 | ||||||||
| 3.服務態度 | ||||||||
| 八 | 對省、市督辦件辦理情況的督查 | |||||||
| 1.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書面答復 | 自查報告 | 案件承辦部門 | ||||||
| 2.超過三個月仍未能辦結的案件是否以正式文件上報 | ||||||||
附件2:
著力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1.簡政放權過程中該下放的權利下放不完整、縣區政府承接下放權力履職不到位問題;
2.涉企項目核準范圍大、前置條件多、多頭審批、多部門蓋章、核準條件和標準不明確、審查周期長、中介服務不規范、項目備案變相成為行政許可、缺少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和過程服務、工作流程不順暢、辦事環節繁瑣、“廳外審批、體外循環”等問題;
3.審批服務窗口未按政府規定的“三定方案”正確履行職責,未真正實現“一站式服務”;
4.審批服務窗口單位辦事程序和標準不夠公開透明,執行信息公開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務制等制度不到位;
5.審批服務人員政策水平不高、業務不熟、服務質量差、有章不循、“不作為、慢作為”、懶政怠政、推諉扯皮問題;
6.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權力尋租等問題。
著力整治政務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1.簡政放權過程中該下放的權利下放不完整、縣區政府承接下放權力履職不到位問題;
2.涉企項目核準范圍大、前置條件多、多頭審批、多部門蓋章、核準條件和標準不明確、審查周期長、中介服務不規范、項目備案變相成為行政許可、缺少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和過程服務、工作流程不順暢、辦事環節繁瑣、“廳外審批、體外循環”等問題;
3.審批服務窗口未按政府規定的“三定方案”正確履行職責,未真正實現“一站式服務”;
4.審批服務窗口單位辦事程序和標準不夠公開透明,執行信息公開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務制等制度不到位;
5.審批服務人員政策水平不高、業務不熟、服務質量差、有章不循、“不作為、慢作為”、懶政怠政、推諉扯皮問題;
6.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權力尋租等問題。
附件3:
著力整治招商引資、市場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1.政府不講誠信,以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不兌現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策承諾及已簽訂各類合同不兌現、凈地不凈等問題;
2.工業園區服務環境差、涉企收費高、收費不合理、基礎配套設施建設不達標、區內公共交通不便、生活配套設施不全等問題;
3.對外來企業投資經營活動額外設定限制性條件,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
4.特許經營領域“非禁即入”落實不到位,各類市場主體不能平等參與項目投資的問題;
5.應由政府負責的企業周邊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配套不及時、不到位問題;
6.政府出臺便企利民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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