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解讀
《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文件解讀
來源:市環保局
來源:市環保局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做好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按照《遼寧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主要工作
(一)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本溪縣、桓仁縣要認真落實《本溪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本委發〔2018〕9號)要求,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護區及桓仁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工作。
(二)依法依規完善保護區調整工作。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情況進行檢查。水源地保護區劃定不符合相關要求需調整的,限期調整。同時按要求完成保護區矢量邊界信息制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礎信息檔案。
(三)健全完善保護區邊界標志標識。對水源地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標識設立情況進行檢查。尚未完成設立或設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限期設立或整治到位。(四)認真整治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點檢查保護區內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交通穿越、網箱養殖、旅游餐飲、游船碼頭、畜禽養殖等問題,所有問題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一報(黨報)或一網(政府網站)開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專欄,從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開問題臺賬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健全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部門合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防止已整改問題死灰復燃,切實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機構。成立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全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二)壓實各級責任。各縣、區級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責任落實到人,有序推進排查整治工作,轄區內每個水源地都要有一名領導負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環境違法問題全部按期清零。
(三)明確整治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水源地環境保護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志設立和環境違法問題清理整治。未設立水源地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水源地保護區內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33-2015)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業、碼頭、旅游餐飲、交通穿越、農業面源、生活面源),分類施策(調整水源地、調整保護區、拆除或搬遷、完善管理措施等)。
(四)嚴格責任追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市政府督查室和有關部門開展督查督辦,重點檢查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識標志設立、環境違法問題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等工作。對工作過程中存在履職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突出問題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快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出環境問題,做好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按照《遼寧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主要工作
(一)認真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本溪縣、桓仁縣要認真落實《本溪市貫徹落實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通知(本委發〔2018〕9號)要求,按照時間節點安排完成老官砬子水源保護區及桓仁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工作。
(二)依法依規完善保護區調整工作。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情況進行檢查。水源地保護區劃定不符合相關要求需調整的,限期調整。同時按要求完成保護區矢量邊界信息制作,建立健全水源地基礎信息檔案。
(三)健全完善保護區邊界標志標識。對水源地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標識設立情況進行檢查。尚未完成設立或設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限期設立或整治到位。(四)認真整治水源地保護區內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重點檢查保護區內排污口、違法建設項目、交通穿越、網箱養殖、旅游餐飲、游船碼頭、畜禽養殖等問題,所有問題要按期清理或整治到位。
(五)強化信息公開。各縣、區級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一報(黨報)或一網(政府網站)開設“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專欄,從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公開問題臺賬清單和整治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六)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健全水源地日常監管制度,強化部門合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防止已整改問題死灰復燃,切實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機構。成立本溪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全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二)壓實各級責任。各縣、區級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責任落實到人,有序推進排查整治工作,轄區內每個水源地都要有一名領導負責,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環境違法問題全部按期清零。
(三)明確整治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水源地環境保護需要,依法依規開展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志設立和環境違法問題清理整治。未設立水源地保護區界標和警示牌或設立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433-2008)予以設立或糾正;水源地保護區內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33-2015)予以清理整頓。要找準問題,分類整治(排污口、工業企業、碼頭、旅游餐飲、交通穿越、農業面源、生活面源),分類施策(調整水源地、調整保護區、拆除或搬遷、完善管理措施等)。
(四)嚴格責任追究。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市政府督查室和有關部門開展督查督辦,重點檢查對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標識標志設立、環境違法問題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等工作。對工作過程中存在履職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突出問題采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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