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的通知
關于切實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直屬各黨組織,機關各黨支部、局辦,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實施細則和《中共本溪市委辦公廳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的通知》(廳秘發〔2018〕32號)有關精神,為切實轉變作風,求真務實,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就深化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簡全區性會議
1.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序。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經高新區主要領導簽批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或承辦部門統籌安排。由區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議事協調機構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包括舉行的活動),要在會議召開前15天由承辦部門向黨工委、管委會正式上報會議召開請示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涉外會議和活動嚴格按照外事工作規定執行。
2.切實減少各類會議。嚴格清理、減少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并的堅決合并。適當增加小范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
3.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人數,會期不超過1天。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人數不超過100人。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未經批準,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一般性接見、合影。
4.大力提高會議效率。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已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省、市相關視頻工作會議,不另行召開會議傳達省市會議精神。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應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討論發言要緊扣主題,簡明扼要,嚴格控制發言時間,切實提高討論質量。
5.認真執行會議紀律。嚴禁提高會議用餐,食宿標準,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嚴禁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會議現場布置簡樸實用,不提供高檔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煙水果。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
二、規范黨工委、管委會會議
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2次黨工委、管委會會議。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工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1.議事決策事項
(1)研究部署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全會決議、決定;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討論決定請示、報告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以黨工委、管委會(含黨工委、管委會授權的黨政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規章、決定、重要措施和規范性文件;討論決定全區重要會議活動安排;研究討論重要會議的工作報告或領導講話。
(3)研究決定全區經濟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資金使用、重要專項規劃及向國家和省、市申報的重大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對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攻堅,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等作出安排,定期分析部署經濟工作。
(4)研究決定全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按照有關規劃推薦、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監督干部;研究工作人員的聘(任)用、錄用、推薦、調整、調動、獎懲等有關事項;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6)討論決定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等各方面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決策。
(7)研究討論高新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
(8)研究決定重要國有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問題。
(9)研究決定內部機構編制管理和職能劃分、機構調整等事項。
(10)討論決定各街道、區直各部門、垂管部門請示報告的重大問題。
(11)定期聽取直屬黨組織和各街道、各部門工作匯報。
(12)決定和部署黨工委、管委會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2.會議議題
會議議題由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和參與分工的其他領導提出建議。黨政辦公室每周一向各單位、各部門征集議題。匯總后,按輕重緩急擬定議題安排方案,經黨政辦公室分管領導審閱后,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定。無特殊情況,不臨時增加議題。
各單位、各部門擬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的議題,須符合議事決策范圍,并經分管領導簽批后上報。擬提請會議研究的事項,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和辦事處協商,力爭形成一致意見。對未經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且未取得一致意見的議題,嚴禁提請上會研究。提請會議研究的議題需提前一天以上提交議題呈報單及上會材料;對不符合會議研究事項范圍內的事情,盡量召開專題辦公會議研究,禁止隨意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
凡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審議后,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稿,須在會前一周報黨政辦公室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的常規性議題包括: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會議、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區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和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及黨建工作情況專題報告;研究以黨工委、管委會文件(含黨工委、管委會授權的黨政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每季度聽取1次信訪穩定、環保工作、“三抓三促”工作匯報;每半年聽取1次各街道、各部門工作情況匯報,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基層黨建、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等工作;每年至少研究1次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鄉村振興以及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
3.參會人員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出席人員為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和參與分工的其他領導。市人大高新區工委主任、市政協高新區工委主任固定列席會議。黨政辦公室、黨工委工作部、督察和營商環境辦公室負責同志和紀工委副職同志常規性列席會議。
研究干部任免、處分以及案件查處等議題,通常只安排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一般性會議議題,除常規列席人員外,擴大到議題呈報單位建議列席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經黨政辦公室分管領導審閱后,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定。
參會人員需要按時報名,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須提前向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請假。
4.匯報人員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匯報人員原則上為議題匯報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如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無法參加會議并進行匯報,經請示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召集人同意,可委托部門副職同志匯報。未經批準,該議題不得上會研究。
5.會議落實
除涉密議題外,由黨政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速錄、錄音,做到有言必錄,會后按要求及時整理,10個工作日內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簽。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工作,要求文字準確、精煉、平實、嚴謹,條理清晰,并按程序審批,于10個工作日內印發。會議記錄、紀要、材料等相關材料,會后及時歸檔。
會議作出的決策,由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領導按分工組織實施。督查和營商環境辦公室負責下發督辦通知,抓好督促檢查,相關事項要進行任務分解,明確時間表、任務書、路線圖,每季度形成書面督查報告報黨工委、管委會。
三、精簡規范文件
1.明確發文原則。黨政辦公室要加強對黨工委、管委會發文統籌,堅持有的放矢、注重實效,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1)凡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已作出規定,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發文。
(2)凡是中央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已發至鄉鎮街級的文件,未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不再發文。
(3)對中央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主辦部門提出的貫徹意見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強、照抄照搬上級文件的,不予發文。
(4)通過會議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且任務明確具體的,不再發文。
(5)領導同志在全區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會議材料、工作方案等,已在會議上正式印發或主要內容已公開發布的,一般不再發文。
(6)每年例行開展的常規性工作,不再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由主辦部門按程序報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后,注明“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字樣,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
(7)對于工作已經部署并開展過半或結束的,事后一般不補發文件。
(8)僅表態性的、無實質性工作部署的、對工作推動作用不大的、能通過電話通知或內部網站發布的,不予發文。
(9)涉及同一事項的工作部署、任務分工等,應當合并發文,原則上一年內就同一事項的安排部署不重復發文。
(10)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委員會、指揮部、聯席會議等)成員調整的,原則上由議事協調機構自行發文,以及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17]94號)執行。
2控制發文規格。發文規格原則上與中央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復上級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
3提高文稿質量。涉及重大事項、財政資金、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評選表彰獎勵、任務分工等方面的內容,須征得相關職能部門同意,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會簽并準確全面反饋意見。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合規性審查,不能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要嚴格控制文件篇幅,減少一般性論述,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意盡文止、文字精練。文稿要準確表達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準確體現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及起草部門意圖;與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現行有效公文相協調銜接;各項政策、規定、措施切實可行、務實管用;文種正確,文風端正,格式規范。要科學規范標注文件密級、保密期限和印發范圍,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提高文件知悉度和執行力。
4.嚴格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行文。黨工委、管委會及其部門一般不與企業聯合發文。除緊急、敏感事項和直接交辦事項外,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志原則上不直接接收相關部門和單位直接報送個人的文件。未經黨工委、管委會批準,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報文。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不得超越自己權限范圍向同級機關和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發布指令性文件。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向黨工委、管委會行文原則上主送黨工委、管委會,不抄送下級機關;報送的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或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除重大、緊急、突發事項外,條管單位、企業、高等院校不得直接向黨工委、管委會報送文件和簡報,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或服務部門行文,由其主管部門或服務部門向黨工委、管委會行文。
5.規范報送程序。提請以黨工委、管委會及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須經黨政辦公室對發文形式、內容、規格和篇幅等要素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和簽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要齊全,一般包括文件簽發單(有關部門會簽意見)、文件選審稿(紙質、電子文檔)、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文本等。經黨工委管委會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的文稿,由起草部門根據會議精神進行修改,并在一周內將修改稿連同修改說明送黨政辦公室履行簽批程序。
6.加強審核把關。完善前置審核機制,強化合法合規審查,切實做到優質高效。需經黨工委管委會會議下發的文件,會前由牽頭起草部門報黨政辦公室履行相關審查或審批程序,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文件篇幅。表彰類文件須征求紀工委和黨工委工作部等部門意見。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直屬各黨組織,機關各黨支部、局辦,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實施細則和《中共本溪市委辦公廳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的通知》(廳秘發〔2018〕32號)有關精神,為切實轉變作風,求真務實,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現就深化精簡規范會議和文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簡全區性會議
1.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序。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須經高新區主要領導簽批同意后,由黨政辦公室或承辦部門統籌安排。由區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議事協調機構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包括舉行的活動),要在會議召開前15天由承辦部門向黨工委、管委會正式上報會議召開請示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涉外會議和活動嚴格按照外事工作規定執行。
2.切實減少各類會議。嚴格清理、減少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并的堅決合并。適當增加小范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各部門要嚴格控制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
3.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以黨工委、管委會名義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人數,會期不超過1天。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人數不超過100人。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未經批準,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一般性接見、合影。
4.大力提高會議效率。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已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省、市相關視頻工作會議,不另行召開會議傳達省市會議精神。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應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討論發言要緊扣主題,簡明扼要,嚴格控制發言時間,切實提高討論質量。
5.認真執行會議紀律。嚴禁提高會議用餐,食宿標準,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嚴禁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會議現場布置簡樸實用,不提供高檔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煙水果。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
二、規范黨工委、管委會會議
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2次黨工委、管委會會議。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工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1.議事決策事項
(1)研究部署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全會決議、決定;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2)討論決定請示、報告上級黨委、政府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以黨工委、管委會(含黨工委、管委會授權的黨政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規章、決定、重要措施和規范性文件;討論決定全區重要會議活動安排;研究討論重要會議的工作報告或領導講話。
(3)研究決定全區經濟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資金使用、重要專項規劃及向國家和省、市申報的重大建設項目提出意見,對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攻堅,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等作出安排,定期分析部署經濟工作。
(4)研究決定全區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按照有關規劃推薦、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監督干部;研究工作人員的聘(任)用、錄用、推薦、調整、調動、獎懲等有關事項;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6)討論決定招商引資、開發建設、經濟發展、社會事業等各方面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決策。
(7)研究討論高新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規劃。
(8)研究決定重要國有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問題。
(9)研究決定內部機構編制管理和職能劃分、機構調整等事項。
(10)討論決定各街道、區直各部門、垂管部門請示報告的重大問題。
(11)定期聽取直屬黨組織和各街道、各部門工作匯報。
(12)決定和部署黨工委、管委會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2.會議議題
會議議題由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和參與分工的其他領導提出建議。黨政辦公室每周一向各單位、各部門征集議題。匯總后,按輕重緩急擬定議題安排方案,經黨政辦公室分管領導審閱后,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定。無特殊情況,不臨時增加議題。
各單位、各部門擬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的議題,須符合議事決策范圍,并經分管領導簽批后上報。擬提請會議研究的事項,主辦部門應在會前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和辦事處協商,力爭形成一致意見。對未經會前與相關部門溝通,且未取得一致意見的議題,嚴禁提請上會研究。提請會議研究的議題需提前一天以上提交議題呈報單及上會材料;對不符合會議研究事項范圍內的事情,盡量召開專題辦公會議研究,禁止隨意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
凡提請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審議后,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稿,須在會前一周報黨政辦公室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研究的常規性議題包括: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會議、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區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和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及黨建工作情況專題報告;研究以黨工委、管委會文件(含黨工委、管委會授權的黨政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每季度聽取1次信訪穩定、環保工作、“三抓三促”工作匯報;每半年聽取1次各街道、各部門工作情況匯報,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基層黨建、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等工作;每年至少研究1次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群眾工作、鄉村振興以及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
3.參會人員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出席人員為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和參與分工的其他領導。市人大高新區工委主任、市政協高新區工委主任固定列席會議。黨政辦公室、黨工委工作部、督察和營商環境辦公室負責同志和紀工委副職同志常規性列席會議。
研究干部任免、處分以及案件查處等議題,通常只安排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一般性會議議題,除常規列席人員外,擴大到議題呈報單位建議列席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經黨政辦公室分管領導審閱后,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定。
參會人員需要按時報名,如因故無法參加會議,須提前向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請假。
4.匯報人員
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匯報人員原則上為議題匯報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如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無法參加會議并進行匯報,經請示黨工委、管委會會議召集人同意,可委托部門副職同志匯報。未經批準,該議題不得上會研究。
5.會議落實
除涉密議題外,由黨政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速錄、錄音,做到有言必錄,會后按要求及時整理,10個工作日內報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審簽。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工作,要求文字準確、精煉、平實、嚴謹,條理清晰,并按程序審批,于10個工作日內印發。會議記錄、紀要、材料等相關材料,會后及時歸檔。
會議作出的決策,由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領導按分工組織實施。督查和營商環境辦公室負責下發督辦通知,抓好督促檢查,相關事項要進行任務分解,明確時間表、任務書、路線圖,每季度形成書面督查報告報黨工委、管委會。
三、精簡規范文件
1.明確發文原則。黨政辦公室要加強對黨工委、管委會發文統籌,堅持有的放矢、注重實效,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1)凡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已作出規定,現行文件規定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發文。
(2)凡是中央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已發至鄉鎮街級的文件,未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不再發文。
(3)對中央及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的文件,主辦部門提出的貫徹意見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強、照抄照搬上級文件的,不予發文。
(4)通過會議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且任務明確具體的,不再發文。
(5)領導同志在全區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會議材料、工作方案等,已在會議上正式印發或主要內容已公開發布的,一般不再發文。
(6)每年例行開展的常規性工作,不再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由主辦部門按程序報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后,注明“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字樣,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
(7)對于工作已經部署并開展過半或結束的,事后一般不補發文件。
(8)僅表態性的、無實質性工作部署的、對工作推動作用不大的、能通過電話通知或內部網站發布的,不予發文。
(9)涉及同一事項的工作部署、任務分工等,應當合并發文,原則上一年內就同一事項的安排部署不重復發文。
(10)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委員會、指揮部、聯席會議等)成員調整的,原則上由議事協調機構自行發文,以及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17]94號)執行。
2控制發文規格。發文規格原則上與中央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省委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市委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相對應,一般只重點寫明具體貫徹措施,不重復上級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黨工委、管委會或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
3提高文稿質量。涉及重大事項、財政資金、機構編制、隊伍建設、評選表彰獎勵、任務分工等方面的內容,須征得相關職能部門同意,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會簽并準確全面反饋意見。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合規性審查,不能在規范性文件中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要嚴格控制文件篇幅,減少一般性論述,做到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意盡文止、文字精練。文稿要準確表達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準確體現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及起草部門意圖;與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現行有效公文相協調銜接;各項政策、規定、措施切實可行、務實管用;文種正確,文風端正,格式規范。要科學規范標注文件密級、保密期限和印發范圍,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提高文件知悉度和執行力。
4.嚴格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行文。黨工委、管委會及其部門一般不與企業聯合發文。除緊急、敏感事項和直接交辦事項外,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志原則上不直接接收相關部門和單位直接報送個人的文件。未經黨工委、管委會批準,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報文。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不得超越自己權限范圍向同級機關和沒有隸屬關系的單位發布指令性文件。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向黨工委、管委會行文原則上主送黨工委、管委會,不抄送下級機關;報送的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或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除重大、緊急、突發事項外,條管單位、企業、高等院校不得直接向黨工委、管委會報送文件和簡報,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或服務部門行文,由其主管部門或服務部門向黨工委、管委會行文。
5.規范報送程序。提請以黨工委、管委會及黨政辦公室名義發文,須經黨政辦公室對發文形式、內容、規格和篇幅等要素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和簽批程序辦理。報送材料要齊全,一般包括文件簽發單(有關部門會簽意見)、文件選審稿(紙質、電子文檔)、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據文本等。經黨工委管委會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的文稿,由起草部門根據會議精神進行修改,并在一周內將修改稿連同修改說明送黨政辦公室履行簽批程序。
6.加強審核把關。完善前置審核機制,強化合法合規審查,切實做到優質高效。需經黨工委管委會會議下發的文件,會前由牽頭起草部門報黨政辦公室履行相關審查或審批程序,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文件篇幅。表彰類文件須征求紀工委和黨工委工作部等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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