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解讀提綱
2019年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從五個方面簡要解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同時,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縣《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意見》也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仍然存在應急預案流于形式、應急演練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因此,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二、應急管理的職責定位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體制,并結合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際,《條例》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
(一)理順了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職責和定位。《條例》規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協助配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責任。《條例》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這有利于生產經營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配置工作體系,做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確保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的單位及具體要求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行業、本單位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分別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修訂;預案應當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程序和措施;針對政府及其部門、不同類型企業,規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預案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
四、發生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條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預案,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包括: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有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上級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五、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成部門
《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