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階段性優惠政策
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5個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對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3個月。
(三)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不包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參保單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享受免征政策的企業應按月據實正常申報,并足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享受減半征收的參保單位應按月據實正常申報,并繳納減征后的單位繳費部分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
(四)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享受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
(五)減免費款所屬期必須在政策執行期內。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不在此次減免政策范圍之內。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一)由于疫情影響,致使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累計虧損且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的;或受疫情影響3個月仍未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且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單位申請緩繳時,應認真填寫《困難企業申報緩繳審核表》,并提供財務報表、工資發放明細等相關資料,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備案;省本級參保單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審核批準。申請緩繳單位要與稅務部門簽訂緩繳協議,按批準期限實施緩繳。
(三)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其職工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三、關于減免流程
參保單位申請減免社會保險費的,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征收完成后,稅務部門將企業申報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后的繳費額等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一)對于企業已繳納的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要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對于中小微企業,稅務部門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于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意愿,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二)退費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明確社會保險費退費有關業務的通知》(遼稅發〔2019〕105號)規定的流程辦理。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優化退費流程,壓縮各環節辦結時限,稅務部門要及時傳遞退費信息,財政部門要及時劃撥退費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速從快將款項退還繳費人。
五、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減征項目
本次減征政策僅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施減半征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及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仍按現行政策繳納,不實施減征。
(二)減征范圍
對參加我市職工醫保實行統賬結合模式且按正常費率繳費的各類企業(包括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實施減征,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未實行統賬結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數、費率繳費的特殊繳費主體不在減征范圍內。企業補繳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以及預繳此次階段性減征政策終止后的保費,均不在此次減征政策范圍內。
(三)減征期限
根據我市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我市自2020年2月至3月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施減半征收,即實行統賬結合模式且按正常費率繳費的各類企業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按照4%繳納。
(四)待遇保障
實施減征期間,不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劃入政策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