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gxjscykfq-2024-00068 | 發布機構: |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信息名稱: | 本溪高新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 主題分類: | 政策解讀 |
| 發布日期: | 2024-09-09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 廢止日期: | 文 號: | ||
| 關鍵詞: | |||
本溪高新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 《本溪高新區涉企營商投訴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辦理
第六條 根據各單位部門職責,涉企營商環境投訴問題采取如下流程辦理:
(一)受理轉辦:行政審批局接到上級交辦及其他渠道接到投訴問題后,要立即登記投訴問題信息,填寫《投訴案件辦理單》,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問題轉交承辦單位辦理。對上級巡視巡查督辦、專項整治、數額較大的重點投訴問題,行政審批局在轉辦案件同時,向營商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報告。
(二)承辦:承辦單位接到《投訴案件辦理單》,依據工作職責簽字認領后,對投訴具體內容進行核實確認,及時聯系投訴人,研究解決辦法,在規定時限內向行政審批局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三)催辦: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向行政審批局書面反饋辦理情況的,行政審批局要以《投訴案件督辦單》形式書面提醒承辦單位,同時將《投訴案件督辦單》報送承辦單位分管領導。
(四)協辦:行政審批局要積極配合承辦單位,共同推進問題化解辦結。對影響重大、矛盾突出、承辦部門難以解決的涉企營商環境投訴,由承辦單位向區營商環境領導小組提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調度研究解決。
辦結
第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訴,可視為辦結:
(一)投訴問題得到解決或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
(二)投訴問題辦理期間,投訴人就投訴問題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仲裁或進入訴訟執行程序,或公安、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介入調查的;
(三)投訴問題辦理期間,需要投訴人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超過30日不予補充或不予提供,不配合投訴辦理工作的;
(四)投訴問題辦理期間,投訴人書面提出終止辦理或自愿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問題違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
第八條 對情況復雜或其他特殊原因,承辦單位不能按時反饋的投訴,應提出延期申請,并書面反饋投訴問題基本情況及延期理由,同一投訴延期申請不超過2次,累計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九條 符合辦結條件并確認辦結的,承辦單位應當填寫《本溪市營商環境投訴辦結確認單》和辦結報告,報送行政審批局審核確認后上報市級部門。
第十條 承辦單位撰寫辦結報告應格式規范,內容詳實,表述清晰準確,處理方案切實可行,解決時限明確可循。
(一)認定投訴真實情況,說明調查核實過程及結論;
(二)說明處理意見及辦理結果,有法定依據的應標注出處;
(三)說明與投訴人溝通情況及滿意程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結投訴問題后,要將《本溪市營商環境投訴辦結確認單》、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還款協議)以及相關還款憑證、照片等依據一并報送行政審批局備案存檔。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局根據承辦單位辦理結果,通過網站、電話等渠道,向投訴人回訪辦理結果。
